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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河水院精神文明建设奖考评与发放管理办法

[ 作者: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6/06/17 11:03:43 责任编辑: 来源:  审核人:]

第一条 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是推进皇冠手机登入地址(中国)有限公司改革发展、构建和谐校园的重要保证。皇冠手机登入地址(中国)有限公司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实行党政一把手负责制。

第二条 为巩固精神文明创建成果,进一步提升学校精神文明建设水平,确保精神文明建设奖合理发放,根据《河南省文明单位建设管理条例》(豫发〔1989〕21号)、《开封市文明单位建设管理办法》(汴文明〔2014〕2号)和《皇冠手机登入地址(中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精神文明建设奖是学校为表彰教职工对精神文明建设所做出的贡献,进一步调动教职工参与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的积极性,推动学校精神文明建设不断取得新成绩而设立的奖项。

第四条 精神文明建设奖发放对象为积极参加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的学校在编在岗教职工(含离退休教职工,下同)。

第五条 精神文明建设奖由基础奖和浮动奖两部分构成。精神文明建设奖的资金来源为学校自筹。

第六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的教职工,均可享受精神文明建设基础奖和浮动奖。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加强政治理论学习,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与党中央、校党委保持一致。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职业道德规范,维护学校的形象和荣誉。

(三)关心支持学校改革发展和育人工作,服务学校和部门中心工作,自觉维护学校安全稳定大局,无违法违纪违规行为。

(四)忠诚党的教育事业,履行岗位职责,为人师表,敬业爱生,圆满完成工作任务。

(五)积极参加学校及部门组织的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并高质量完成相应的创建工作任务。

(六)遵守公共秩序,维护公共卫生,爱护公共财物,注重仪容仪表,举止文明。

(七)崇尚科学文明,反对封建迷信,不参与、不支持邪教组织。

(八)遵守学校精神文明建设的相关规定,正确处理同事、师生、邻里关系,教育好家属及子女。

(九)严格执行计划生育政策,无计划外生育现象。

(十)年度考核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可能导致文明单位资格被一票否决,取消部门相关责任人和主管校领导(或联系校领导)相应月份的精神文明建设奖(包括基础奖和浮动奖)。

(一)不重视精神文明和宣传思想阵地建设,没有把精神文明建设列入本部门党政工作计划,消极对待或完不成学校安排的精神文明建设工作,部门精神文明建设出现滑坡(年度考核不满80分),取消部门全体人员3个月、部门党政负责人4个月精神文明建设奖。部门精神文明建设出现严重滑坡(年度考核不满70分),取消部门全体人员6个月精神文明建设奖。(此项考核由党委宣传部提出意见)

(二)在文明单位申报、年度复查、季度考评以及各项精神文明建设活动检查评比中,因工作配合不力而影响考核结果或使学校荣誉受到严重影响的,取消直接责任人12个月、部门党政负责人6个月、主管校领导(或联系校领导)3个月精神文明建设奖。(此项考核由党委宣传部提出意见)

(三)部门治安和综合治理措施落实不到位,造成严重火灾、公共财物失窃、人员伤亡、食品安全等重大责任事故或使公共财产受到重大损失的,取消当事人12个月、部门党政负责人6个月、主管校领导(或联系校领导)3个月精神文明建设奖。(此项考核由保卫处、后勤管理办公室提出意见)

(四)对部门内部存在的不安全稳定因素不及时排查化解,不及时上报,处置不力,导致发生非法游行、非法集体上访、聚众闹事、停课罢课等影响学校和社会稳定事件的,取消组织者和主要参与者12个月、参与者9个月、部门党政负责人6个月、主管校领导(或联系校领导)3个月精神文明建设奖。(此项考核由党政办公室、党委宣传部、保卫处、离退休教职工服务部提出意见)

(五)出现严重违法违纪案件及刑事案件、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取消当事人12个月、当事人所在部门党政负责人6个月、主管校领导(或联系校领导)3个月精神文明建设奖。(此项考核由纪委、人事处、保卫处、工会提出意见)

(六)因组织或参与邪教组织、封建迷信及“黄赌毒”等活动受到行政处罚的,取消当事人12个月、当事人所在部门党政负责人2个月精神文明建设奖。(此项考核由党委宣传部、保卫处、离退休教职工服务部提出意见)

(七)受到行政拘留、刑事拘留、司法拘留的,取消当事人12个月精神文明建设奖。构成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如果处分期不满12个月的,按12个月取消当事人的精神文明建设奖;如果处分期超过12个月的,取消当事人处分期内的精神文明建设奖;如果当事人被开除的,按照学校规定处理。(此项考核由保卫处、纪委、人事处、离退休教职工服务部提出意见)

第八条 有下列违纪、违规、违法等情况之一,取消相关责任人相应月份精神文明建设浮动奖或精神文明建设基础奖和浮动奖。

(一)受到全校通报批评的部门,取消部门党政负责人3个月精神文明建设浮动奖。受到全校通报批评的教职工,取消当事人3个月精神文明建设基础奖和浮动奖。受到警告及以上处分的教职工,取消当事人受处分期间内精神文明建设基础奖和浮动奖。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教职工,在处理期限内取消当事人精神文明建设基础奖和浮动奖。(此项考核由纪委、人事处提出意见)

(二)正在被核查所涉违法、违纪、违规的,暂停发放当事人精神文明建设浮动奖。违法、违纪、违规事实一经核实,取消当事人调查处理期内的精神文明建设浮动奖,若受到刑事处分,按照第七条第七款执行。经核查无问题的,补发当事人调查处理期内精神文明建设浮动奖。(此项考核由纪委、人事处提出意见)

(三)在校园内公开发布反动言论和发放、张贴反动宣传物的,取消当事人6个月精神文明建设基础奖和浮动奖。校外人员利用报告会、论坛等发布反动言论的,取消举办部门党政负责人3个月精神文明建设基础奖和浮动奖。(此项考核由党委宣传部、保卫处、科研外事处、离退休教职工服务部提出意见)

(四)在教学工作中出现被认定为一般教学事故、严重教学事故、重大教学事故的,分别取消当事人1个月、3个月、6个月精神文明建设基础奖和浮动奖。(此项考核由教务处提出意见)

(五)在科研工作和研究成果中出现违反学术道德行为、存在学术不端的,视情节严重程度,取消当事人1-3个月精神文明建设基础奖和浮动奖。受到警告及以上处分的,参照本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七款执行。(此项考核由科研外事处提出意见)

(六)全国文明单位建设方案中的责任部门、牵头部门没有尽到责任,完不成学校下达的精神文明建设任务,取消部门党政负责人3个月精神文明建设浮动奖。(此项考核由党委宣传部提出意见)

(七)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取消当事人12个月精神文明建设基础奖和浮动奖;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的,取消当事人12个月精神文明建设浮动奖。(此项考核由人事处提出意见)

(八)对应该取消精神文明建设奖而故意漏报或隐瞒不报的,经核实后,取消部门党政负责人2个月精神文明建设浮动奖。(此项考核由党委宣传部提出意见)

第九条 有下列不文明行为之一,取消相关责任人相应月份精神文明建设浮动奖或精神文明建设基础奖和浮动奖。

(一)发生打架斗殴等不文明现象,在师生中造成恶劣影响的,取消当事人4个月精神文明建设浮动奖。(此项考核由保卫处、工会提出意见)

(二)违反学校规定,校内闹事,带宠物进入校园,不按指定位置乱停乱放机动车辆等不文明行为,取消当事人或当事人父母或当事人配偶或当事人子女或当事人所居住师生公寓住房协议书签订人2个月精神文明建设浮动奖。(此项考核由保卫处提出意见)

(三)违反校园和师生公寓管理规定,在校园和师生公寓私自进行经营性活动,私搭乱建、乱设摊点、乱停乱放、乱贴乱画,毁坏绿地修筑菜园、乱栽乱种,饲养家畜家禽,聚众赌博等不文明行为,经教育不改的,取消当事人或当事人父母或当事人配偶或当事人子女或当事人所居住师生公寓住房协议书签订人精神文明建设浮动奖,直至停止经营性活动、拆除私搭乱建、恢复绿地等。情节严重、当事人态度恶劣,取消其精神文明建设基础奖和浮动奖,直到改正为止。(此项考核由后勤管理办公室、后勤服务中心提出意见)

(四)侵占公共财产,损坏公共设施或财物等,造成较大损失的,除要求退还财产或照价赔偿外,取消当事人6个月精神文明建设基础奖和浮动奖。情节严重,拒不退还或赔偿者,可对当事人追加取消月份。破坏花草林木等不文明行为,取消当事人或当事人父母或当事人配偶或当事人子女或当事人所居住师生公寓住房协议书签订人2个月精神文明建设浮动奖。(此项考核由后勤管理办公室、国有资产管理处、保卫处提出意见)

(五)管理服务人员责任心不强、服务意识差、弄虚作假,造成不良影响或出现责任事故的,视情节严重程度,对责任人取消1-3个月精神文明建设基础奖和浮动奖。(此项考核由各部门提出意见)

(六)被新闻媒体曝光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在网络上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公然侮辱他人、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或者进行其他恶意攻击等不文明行为的,取消当事人6个月精神文明建设基础奖和浮动奖。受到警告及以上处分的,参照第七条第七款、第八条第一款执行。(此项考核由党委宣传部、数字化校园建设与管理办公室、保卫处、离退休教职工服务部提出意见)

(七)教职工违反劳动纪律,在上班期间玩游戏、炒股票、看电影等,工作日中午饮酒,取消当事人2个月精神文明建设基础奖和浮动奖。当月累计旷工2个工作日以上,未履行请假手续脱岗1周,取消当事人3个月精神文明建设基础奖和浮动奖。(此项考核由人事处、纪委牵头,各部门提出意见)

(八)违反学校各部门相关规定的不文明行为,完不成相关工作任务,由各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扣发当事人相应月份的精神文明建设浮动奖或精神文明建设基础奖和浮动奖。(此项考核由各部门提出意见)

(九)各部门有责任管理好、教育好本部门的临时聘用人员和外聘教师,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树立文明形象。

第十条 第七、八、九条没有涉及到的,但对学校造成不良影响或重大损失的其他行为,由学校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研究决定对当事人或责任部门主要领导取消一定月份精神文明建设奖。(此项考核由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提出意见)

第十一条 精神文明建设奖考核:

(一)各考核部门根据部门职责应加强日常考核,对应该取消精神文明建设奖的,做好证据收集、记录等,并提出处理意见,在6月15日和12月15日前上报学校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二)学校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分别于6月份和12月份对全校各部门精神文明建设情况进行考核。全校各部门在6月15日和12月15日前按要求完成本部门的精神文明建设自查工作,并将本部门自查报告和不符合精神文明建设奖发放条件的教职工情况报送至学校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不符合发放条件的离退休教职工名单由离退休教职工服务部负责提交。

(三)学校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对上报情况进行汇总、审核,提出发放、取消或追扣初审意见,提请学校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审定,对审定结果进行公示。

(四)人事处根据学校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审定的意见进行造册,计划财务处根据人事处提供的造册对相关人员从下月起发放、取消或追扣相应月份精神文明建设奖。

第十二条 精神文明建设奖发放:

(一)精神文明建设基础奖随工资按月发放,精神文明建设浮动奖每半年考核发放1次。

(二)新进教职工从报到次月起发放精神文明建设基础奖,精神文明建设浮动奖按考核情况发放。

(三)经组织批准借调到外单位的教职工参照在编在岗教职工标准发放。

(四)公派国内访学、进修、攻读学位、从事博士后研究和公派出国(境)教职工参照学校工资发放政策执行。

(五)调离教职工随工资停发同时停发精神文明建设基础奖,不再享受本考核期内的精神文明建设浮动奖。

(六)非公派外出、长期病假等不在岗教职工,从离岗当月起停发精神文明建设基础奖和浮动奖。

(七)教职工去世后,精神文明建设基础奖随工资同时停发,精神文明建设浮动奖按其在世时实际月份的考核情况发放。

第十三条 被取消精神文明建设奖者有5个工作日的申诉期。对被取消精神文明建设奖有异议者,可以向学校精神文明建设奖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精神文明建设奖申诉处理委员会依照相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精神文明建设奖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工会牵头,工会、纪委、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人及教职工代表组成。

第十四条 全体教职工都有维护学校文明单位荣誉的责任和义务,凡对各部门及各考核部门未发现、未掌握的应取消精神文明建设奖的情形,可通过“举报箱”或“办公自动化”向学校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进行实名举报。

第十五条 学校设立精神文明建设基金。该基金以取消的精神文明建设奖金为资金来源,由学校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进行统一管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适当奖励。

(一)在日常的精神文明创建工作中表现突出的部门和个人,给予适当奖励。

(二)在校级及以上级别的各种精神文明评比和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中获得表彰的部门和个人,给予适当奖励。

第十六条 各部门可依据此管理办法,制定具体的管理考核细则,并上报学校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起实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校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中共皇冠手机登入地址(中国)有限公司委员会

2015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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