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皇冠手机登入地址(中国)有限公司学生职业资格认证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6-06-15 10:52:24  阅读: 次    来源:

皇冠手机登入地址(中国)有限公司学生职业资格认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教职成[2015]6号《教育部关于深化职业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若干意见》相关精神要求,皇冠手机登入地址(中国)有限公司积极开展与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行业、企业合作,推行“双证书”制度,促进岗、课、证相融通,教、学、练、做一体化的课程与教学模式改革,规范职业资格认证管理,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托皇冠手机登入地址(中国)有限公司设置的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站)为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劳动保障厅及国家相关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的专设机构,负责开展对皇冠手机登入地址(中国)有限公司在校学生的职业资格考试与鉴定工作,并为社会和行业从业人员提供职业技能鉴定服务。

第三条学校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的日常工作由教务处具体负责。各院、系设立职业技能鉴定点,在学校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的统一指导下,负责该院、系各专业在校生职业资格考试与鉴定的宣传和组织工作。

第四条学校职业技能鉴定所(站)优先满足学校各专业在校生的职业资格认证需求。凡能够在皇冠手机登入地址(中国)有限公司自行完成的职业资格认证工作,均应在本校进行,在本校无法独立完成的职业资格认证项目,由学校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负责对外联络,协调解决。

第五条学校职业技能鉴定所(站)为每个在校生提供一项该专业培养计划内职业资格鉴定的优惠。学生优惠鉴定项目,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只收取用于上级鉴定指导中心管理费用及校内考务费用,鉴定耗材由学校专项支持。学生优惠鉴定项目收费实行专款专用和收支平衡,学校不再进行管理提成。

第六条学校各专业在校生毕业前,均须通过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统一组织的职业资格考试鉴定活动,并取得其专业培养计划内规定的职业资格证,方可办理毕业证书。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七条学校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职责

1.根据国家及行业职业资格认证的政策法规,结合学校人才培养的目标和要求,制定学校职业资格认证工作各项管理细则及规范。

2.指导各院、系职业技能鉴定点进行职业资格考试与鉴定的报名及资格审查工作。负责各项职业资格认证考核过程的监督指导、试卷组织与保密、成绩管理及证书办理与发放工作。

3.负责考评员培训的组织管理,建立考评员管理档案,制定考评员管理细则。

4.负责学校毕业生职业资格证书档案管理及国家职业资格网站的电子注册工作。

5.负责新增职业资格鉴定资质的申请上报和资质办理工作。

6.协调各鉴定点组织考评员做好鉴定考评工作。

7.公布毕业生职业资格获证信息,出具职业资格合格证明。

第八条院、系职业技能鉴定点职责

1.制定该院、系各专业在校生职业资格认证项目实施计划,并及时上报学校职业技能鉴定所(站)。

2.做好该院、系各专业在校生职业资格认证的宣传、组织报名和资格审查工作。

3.根据学校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的总体安排,做好鉴定考场布置及各种耗材提供和设备调试工作。负责具体鉴定考核的考务管理,并组织考评员进行理论和实操考评。

4.负责新增职业资格项目鉴定资质的调研与论证工作,起草新增职业资格项目鉴定资质的申请报告。

第九条教务处职责

1.监督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制定工作,通过岗、课、证相融通的课程模式及教、学、练、做一体化教学模式的改革,落实职业资格认证项目计划和教学安排。

2.根据各类职业资格认证项目对技能训练的教学要求,采取切实的管理和保障措施,满足学生职业技能训练对场地、仪器设备及各类耗材的要求。

3.监督检查各专业职业资格认证项目实训教学安排情况,并对职业资格认证实操考核场地布置、材料准备等情况进行监督指导。

第三章职业资格认证工作程序

第十条学校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向各院、系鉴定点发布年度职业资格认证工作安排,规定各项目考试与鉴定的时间及相关要求。公示各职业资格认证项目收费标准,并报学校财务处备案。

第十一条各院、系鉴定点根据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工作安排,进行职业资格认证宣传报名和资格审查工作,并按照学校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公示的标准收取相关费用。

第十二条各院、系鉴定点向职业技能鉴定所(站)提交报名信息,经审核后,到学校财务处交费。

第十三条学校职业技能鉴定所(站)通过学校财务转交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鉴定管理费,整理汇总并提交职业资格鉴定报名信息。根据上级鉴定指导中心的安排,组织各项鉴定考核工作。

第十四条学校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向上级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上报鉴定考核结果,并负责办理职业资格证书。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五条学生参加多证书职业资格认证或优惠职业资格认证项目的补考鉴定时,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将按照上级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规定的收费标准、并适当给予优惠的原则收取培训费和鉴定费。

第十六条学生参加多证书职业资格鉴定时,对于确实无法在学校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完成的认证项目,应按照本办法第四条之规定执行。否则,其证书资格的合法性、有效性及鉴定环节中的各种纠纷,由组织者或学生本人自行解决。

第十七条学校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的各项收支及相应管理规范,接受学校及上级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学校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设立专门网页,公示相关政策、法规、标准及工作动态,并对各院、系鉴定点工作进行督导、展示。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黄院[2010]22号文件自公布之日起终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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